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程运高与苑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高,苑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程运高。被告苑秋玲。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3400,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程运高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运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运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