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王亚锋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