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贾升春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200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l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查本案,经过提审,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藏匿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有限公司大楼五楼伺机盗窃。当日18时许,贾某某见该公司人员均已下班离开,便将三楼总经理办公室的门用脚踹开,盗走被害人麦某某的男式挎包一个。得手后,贾某某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港币l3000元及面值人民币l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三张拿走,将该挎包及包内其他财物丢弃在该公司二楼洗手间内。之后,被告人贾某某将该三张购物卡以人民币2700元变卖。2012年2月9日,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0:81.17。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监控录像,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上诉人贾某某上诉提出,一审期间,其家人被一律师所骗致未能及时退赃,现愿退赃,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据以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上诉人表示愿意退赃,但至今仍未履行,故对上诉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育平审 判 员 白鉴波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