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XX与被告雷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雷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80号原告周X,男。被告雷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波与被告雷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X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