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大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赵大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丛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步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留。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大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涛、步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大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给钢筋,合同签订后,原告筹备钢筋并按约定将钢筋送到被告指定的邯郸县尚壁镇贾口村地方公路滏阳河桥项目部,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仅给付了人民币2万元,剩余货款人民币92076.22元至今没有给付,经原告长期催要,被告仍不予给付,无奈,原告只好诉之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076.2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02076元。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2009年7月16日钢筋购销合同一份;4、2009年7月6日被告赵大留所写的收到钢材证明一份;5、2011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对账明细一份;6、2011年5月11日被告赵大留所写的欠条一份。被告赵大留即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供给2672钢厂生产的钢筋(盘条、螺纹:一级、二级、三级),价格为按照市场价每吨加收人民币260元,乙方供给甲方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同时还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钢筋日起,一个月内将货款付清给乙方,如果甲方没有按期将货款付给乙方,则将全部货物重量按商定价格每天每吨加收人民币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钢筋送到被告指定的邯郸县尚壁镇贾口村地方公路滏阳河桥项目部,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到钢筋证明。2011年4月3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了原告所供钢筋28.098吨,货款为人民币112076.22元,被告已支付人民币20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92076.22元未付。2011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人民币92076.22元货款的欠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钢筋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92076.22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所签《钢筋购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10621元(28.098吨×7元×54天(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7月5日)=10621元)。由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并当庭表示对超出10000元部分不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大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宝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076.2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02076.2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由被告赵大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