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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巍与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巍;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巍,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中立,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良,男,1974年10月10出生,住安阳市汤阴县。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刘巍与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刘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驻法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巍发现被执行人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