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驻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巍与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巍;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巍,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中立,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良,男,1974年10月10出生,住安阳市汤阴县。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刘巍与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刘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驻法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巍发现被执行人张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