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沧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张录卿、河间市河发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录卿;河间市河发医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录卿,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河发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边建军,河间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录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录卿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姝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