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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进与张文秀、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张文秀,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633号原告:王进,曾用名王静,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文秀,男,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刘红,女,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进诉被告张文秀、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国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秀、刘红银行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