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葛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葛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61岁,县工商局退休干部,住二曲镇八一村。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83岁,农民,住望城村一组。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舒清,陕西省周至县万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省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葛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俊雅审判员 刘彩虹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