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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XX与严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严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刘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严宏伟,职工。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严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严宏伟未履行判决规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宏伟发出���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于2012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按通知的期限履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宏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并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书面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象执民字第4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郑爱地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记员徐蓉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