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龙与朱俊杰、朱俊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龙,朱俊杰,朱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翟龙,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朱俊杰,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朱俊峰,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龙与被执行人朱俊杰、朱俊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俊杰、朱俊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三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