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民宣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向华明申请宣告王德秀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华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宣字第05号申请人向华明,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向华明要求宣告王德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王德秀于1978年登记结婚,1984年,王德秀患精神病,从此外出至今未回家,下落不明。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宣告王德秀失踪。经查,王德秀,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泸州市江阳区人,1976年8月与申请人向华明系结婚。1984年4月,王德秀外出,至今未返家,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14日在《人民公安报》公告栏、本院公告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政府公告栏及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丰咀村委会所在地发出寻找王德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德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德秀于1984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后,王德秀至今未与本院联系,为此,本院确认王德秀失踪的事实存在,申请人要求宣告王德秀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德秀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东烈审 判 员 颜永春人民陪审员 赵正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