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尘学德与被告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尘学德,郭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初字第261号原告尘学德,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尘学德与被告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尘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尘学德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