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郇申有与被告李二娃、王进合、袁德开、袁爱珍、李海英身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申有,李二娃,王进合,袁德开,袁爱珍,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郇申有,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侯庄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被告李二娃,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王进合,又名王联合,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系被告李二娃妻子。被告袁德开,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系被告李二娃大哥。被告袁爱珍,又名李强,男,汉族,1947年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系被告李二娃母亲。被告李海英,男,汉族,1938年6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系被告李二娃父亲。原告郇申有诉被告李二娃、王进合、袁德开、袁爱珍、李海英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申有、被告李二娃、王进合、袁德开、李海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2年6月18日原告郇申有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郇申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二娃、王进合、袁德开、袁爱珍、李海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申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