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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