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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陈金鸽。委托代理人:马秀权,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负责人:王晓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献宝、穆翠花,该公司职工。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7月6日以其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