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死者刘丽娜父亲。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死者刘丽娜母亲。被告人陈力,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原告刘某、林某以已自行协商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林某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林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良回审 判 员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刘春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