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月生与范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生,范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月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范茂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生与被告范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已主动将所欠贷款给付原告,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