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徐伟明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区街道办事处新立树村委筌塘村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明,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委笙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明。被执行人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委笙塘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徐伟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秀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秀民初字第313号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