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1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1266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