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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1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1266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