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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刑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六刑终字第0009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安徽省舒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舒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六金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皖N×××××/皖N×××××重型半挂车,沿X0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150M处,撞上同方向被害人陈某(无证)驾驶的皖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尾部,致摩托车乘员赵某1当场死亡、李某、赵某2等人受伤,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车主向交警队缴纳2万元。原审法院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黄某、赵某3等人陈述、证人王某2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综合确定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徐某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且一审宣判后,其近亲属自愿额外补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各类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徐某对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宣判后,因徐某及其家人自愿额外补偿被害人方现金五万元整,被害人王某1、赵某2、李某、赵某4于2012年5月23日出具对徐某行为表示谅解的谅解书一份,恳请法院免于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综合本案案情,对上诉人徐某原判的刑期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金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家利审判员  何国玲审判员  王成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世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