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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紫金县。被告赖某1,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7年12月间互相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紫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生育一个小孩(赖某2,男,2009年12月13日出生)。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生活习性等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赖某2由被告赖某1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赖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