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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08号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66385-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溪村无门牌4。法定代表人:马文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2434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22号5幢616室。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29.50元,由原告临安盈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