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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湘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顾湘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湘南,系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好玛特超市业主,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湘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湘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华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