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陆航、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10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陆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码××××××234。原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栋。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工业区第××栋××楼之××。原告陆航、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陆航于2005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5月3日获得名称为“鼠标”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59576.7。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原告陆航于2006年5月将上述专利许可给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费为人民币50万元。原告于2011年6月发现,被告制造鼠标并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大量销售。经过对比,被告所制造、销售的鼠标与原告ZL200530059576.7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据1、2,用以证明本案专利权人为陆航,该专利权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用以证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已独占许可给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4、(2011)深证字第98463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鼠标侵犯本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5、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合理支出费用。6、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原告陆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鼠标”的申请,并于2006年5月3日获得了授权公告,该专利号为ZL200530059576.7、专利权人为陆航。本案专利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11年7月7日。2006年5月,原告将本案专利许可给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费为人民币50万元。2011年7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深圳××区××街道××工业区××栋××楼,购得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取得了《送货单》、《名片》、宣传彩页各1张。该《送货单》上记载“样板,5个,100元”,并盖有“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印章;该《名片》上记载“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赖某、专业制造商”等字样。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并于2011年7月13日出具了一份《公证书》[(2011)深证字第98463号]。本案专利视图如下:本案授权专利六面视图如下:鼠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从主视图看,整体外形为椭圆形的金鱼,分二部分,椭圆形鱼身上有两个圆形鱼眼睛、类似蝴蝶状的鱼尾巴;从后视图看,整体外形为椭圆形的金鱼,中间部位有一长方形,贴近椭圆形边有相对称的四个圆点;从左视图看,近似半圆形,左侧有一分割线、鱼尾的侧面呈不规则的梯形;从右视图看,近似半圆形,右侧有一分割线、鱼的眼睛呈椭圆形;从俯视图看,为一半圆形,顶部有一分割线,右下方有一鱼的眼睛呈椭圆形;从仰视图看,为一半圆形,下部分有一分割线、右上方有一鱼的眼睛呈椭圆形。比对本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两者相同点:两者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的外观设计大致相同。两者略有区别点: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鱼眼珠呈圆形,而本案专利呈椭圆形。比对结论:两者整体构成相同。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被告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周边产品的生产、技术开发与销售等。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抗辩证据。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在(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101号三案中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缴纳年费收据、公证书及公证封存被控侵权产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陆航“鼠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后,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专利权现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享有本案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权,有权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权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侵犯授权外观设计,应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看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实行要部观察,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经比对,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种类即“鼠标”产品上,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授权设计整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两者整体构成相同,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通过公证程序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地点是被告的经营地点,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周边产品的生产、技术开发与销售,被告在《名片》上自认为“专业制造商”,被告并无提交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成立,被告应当相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两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且被告侵权获利数额也不能准确查清,故本院综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其他具体侵权情节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在本案中“关于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的请求,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陆航“鼠标”(ZL200530059576.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被告深圳市嘉顺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京霖(兼)附法律条文共9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