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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其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