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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朱斌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白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诉刑诉(201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迟晨、被告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秦淮区蔚蓝星座3幢某室内抓获被告人朱斌,当场从其住处茶几上查获2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8.912克;从其住处茶几上查获1小袋红绿色药丸,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830克;从其住处茶几旁的塑料盒中查获4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7.644克;从其住处茶几旁的塑料盒中查获2袋白色粉状晶体,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9.871克;从其住处茶几旁的塑料盒中查获1袋浅黄色粉状晶体,经鉴定,系毒品氯胺酮,共计净重16.8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相关书证、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斌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斌当庭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沈伯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