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徐学增、徐子城等与刘宝武、孟庆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增,徐子城,刘宝武,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徐学增,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上马峪村。原告徐子城,男,200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现住址同上。被告刘宝武,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南小营村。被告孟庆强,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白元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洁,该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增、徐子城与被告刘宝武、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增、徐子城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增、徐子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增、徐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徐学增、徐子城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