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玉清与西安市劳动技术培训学校南校区,西安通用技术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玉,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南校区,西安通用技术培训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95号原告朱清玉。委托代理人陈敏华。被告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南校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坟。被告西安通用技术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玉诉被告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南校区、西安通用技术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