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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兴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185唐永荣与兴化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永荣;兴化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兴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唐永荣,男,1951年12月2日生,原兴化市海南镇电管站职工,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西路阳山村。法定代表人郭金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荣诉被告兴化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荣于2012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宇宏审 判 员  朱 明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