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破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永兴县复合肥厂破产还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永兴县复合肥厂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破字第1—6号申请人湖南省永兴县复合肥厂。法定代表人曹继南,该厂厂长。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依法受理债务人永兴县复合肥厂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现审查:申请人湖南省永兴县复合肥厂系全民制所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55.7万元,账面资产为159.9万元,负债总额为380.9万元,资产负债率238.2%,又查明,永兴县复合肥厂不申请和解。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永兴县复合肥厂经营不善,不能清除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湖南省永兴县复合肥厂破产还债;二、由本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灿玺审判员 王学功审判员 宋有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