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蒋延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延文,于辉,梁久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蒋延文。被执行人:于辉。被执行人:梁久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被执行人梁久常工资收入5.5万元,冻结期间,不准以任何方式支取。二、扣划被执行人梁久常工资收入14700元,划至东平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平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吉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