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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