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7(2012)郯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景智强失信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457(2012)郯执字第9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徐铁军、郭立民、张建、徐勤伟、陈雷、景智强、石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景智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景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