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在继承其父王志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40000元。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已继承的属王志强的遗产财产中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