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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宋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允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