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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勇与张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张良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徐勇。被告:张良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3幢2501、2502、2503、2504。法定代表人: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张良斌及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一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