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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付玉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付玉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卫生院院长,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付玉闯,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卫生院护士,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付玉闯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付玉闯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在其工资中每月扣留10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故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工资每月扣留1000元,累计达6119元时,将此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薄   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