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社与陈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大永,郑根记,贾改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永,男。被告郑根记,男。被告贾改琴,女。本院受理的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大永、郑根记、贾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