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中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黎红与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张笥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红,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张笥千,王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黎红。被执行人: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笥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笥千。被执行人:王桂香。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陵县来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陵国用(2007)第6143号,面积:100725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财产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租赁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