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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凯与被告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凯,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邢凯。被告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凯与被告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