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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唐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唐民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男,1939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田县人民法院(2010)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10)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24106元,退回上诉人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审判长  苗立柱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