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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银波与被告王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波,王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薛银波,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彦龙,男,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银波与被告王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银波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银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银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薛银波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