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幼白与邹兰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幼白,邹兰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幼白。被执行人邹兰天。陈幼白与邹兰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六条第二款之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兰天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