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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晓来与王诚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杨晓来。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诚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责人田其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计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来与被告王诚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诚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王诚伟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诚伟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