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洪山法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友团与湖北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友团,湖北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洪山法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魏友团。被执行人:湖北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洪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翠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