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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洪梅与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梅,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毛洪梅(曾用名毛玉梅),女,1972年2月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先祥,董事长。原告毛洪梅诉被告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被告亚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亚强公司于2010年6月26日和9月28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和70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起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毛洪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二张,第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毛洪梅现金陆佰万元整(6000000元),借款人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祥,2010.6.26”。第二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毛洪梅现金柒佰万元整(7000000元),借款人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祥,2010.9.28”。两张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是用于还贷款了。被告亚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和抗辩意见,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2月20日毛洪梅持两张借条起诉亚强公司,要求亚强公司偿还借款1300万元。第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毛洪梅现金陆佰万元整(6000000元),借款人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祥,2010.6.26”。第二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毛洪梅现金柒佰万元整(7000000元),借款人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祥,2010.9.28”。亚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祥对该两笔借款无异议,双方均表示要求调解。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原告毛洪梅借给被告亚强公司1300万元是否属实。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毛洪梅持两份借条起诉亚强公司偿还借款,从其形式要件上看,有亚强公司出具的借条,符合外在形式。但是关于实质要件上,即毛洪梅是否借给亚强公司1300万元,借款是否具有真实性,经审查:1、关于毛洪梅资金来源问题。毛洪梅称其借给亚强公司1300万元中自己有400万元左右,其余1000万元均是向其三位亲友所借,但是对其借亲友的款的交付细节、交付凭证等未加以举证说明。2、关于借给亚强公司1300万元款的交付问题。毛洪梅陈述第一笔款600万元是于2010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帐交付的,并且提供一张往账凭证,其上显示,卡号:62×××69,汇款人毛玉梅,收款人名称是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间是2010年5月27日。毛洪梅想要证明该笔汇款系借给亚强公司的第一笔款60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帐交付的。经查,第一,亚强公司的出具的借条时间为2010年6月26日,而汇款时间是2010年5月27日,此点矛盾之处,原告解释称借款600万元是2010年5月27日,当天写有欠条,约定是一个星期还款,并且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是2分,但是被告到期未还,换了个欠条,以前的作废了。原告所作解释不符合常理,即使被告还不上该笔借款,也无需重新换条,且重新换条的过程中双方对2分利息也未进行处理。第二,该汇款凭证经核实确与药都银行档案室存档原件一致,但是通过对卡号:62×××69的查询,显示该卡号的户名并非毛玉梅,而是另一人名。第二笔借款700万元的交付,原告陈述有320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的,而在对毛洪梅和李先祥的问话中,双方对交付地点、如何交付等细节的陈述有多处矛盾之处,且大笔现金交易也不符合交易习惯。而对毛洪梅余下380万元称是通过银行转帐交付的,但是又没有提出具体的转帐时间、帐号。3、双方对借条的书写地点陈述有矛盾,毛洪梅称2010年6月26日、9月28日两张借条是在亚强公司的办公室里由李先祥出具,李先祥称这两份借条是在毛洪梅的公司(她原来有一个评估公司)出具的,在庭审时,毛洪梅又称这两份借条是在自己开的评估公司由李先祥出具的。综上,原告毛洪梅起诉亚强公司借款1300万元,虽然提供了二张借条,但根据毛洪梅对资金来源、交付细节、履行方式、履行依据等陈述,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洪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原告毛洪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亚丽代理审判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