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与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31号原告: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04396-0)。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开发区泰山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4000-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青峙。法定代表人:陶春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7元,减半收取5188.50元,保全费3920元,共计9108.50元,由原告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