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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莫利与东莞市琪胜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利,东莞市琪胜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莫利。被执行人:东莞市琪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尹积琪,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利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琪胜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宁波市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可领取的专柜货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9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