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政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政,陈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蔡政。委托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文斌。原告蔡政与被告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0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出借6.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将借款交给了被告,被告未按期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此借款当日已交付)。庭审中,原告将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政借款本金62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静